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7-10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英才协会”)会员的发展与管理,加强英才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英才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并设立理事会员单位。
第三条 申请加入英才协会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英才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英才协会,并积极从事或参与英才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当热心于榆林英才事业,并在各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人士;
(四)单位会员热爱英才事业,能积极开展科技创新,而且在地方或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四条 申请加入英才协会的个人或单位,应履行向英才协会申请登记审批。
第五条 个人申请加入交流协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照片一张;
(三)英才协会一名会员的推荐信。
第六条 单位申请加入英才协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交流协会组成人员的推荐信。
第七条 会员申请材料经交流协会办公室初审后,由会长审核并提交会长会议审定批复。交流协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请个人或单位领取会员证。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加入本会。
第八条 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交流协会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继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英才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参加英才协会的各类活动;
(三)享有英才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英才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流协会章程,执行交流协会决议;
(二)维护交流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交流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英才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会员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本协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信息管理和联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每年以邮件、电话、微信群等形式联系会员,更新一次会员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英才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交流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交流协会章程的行为,违反党纪国法行为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交流协会负责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英才协会对榆林英才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由交流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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