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下设财务部,在陕西英才委员会、陕西英才交流协会陕北(榆林)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会的财务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以保证资金合理支配和高效利用,杜绝资金损失浪费。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设会计岗和出纳岗。
第四条 财务部设立统一账户,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及所属业务科目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严格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补助、津贴、交通、通讯等福利待遇,用于日常办公开支、会务、调研费、差旅费、宣传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账户负责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应依照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并送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科学合理,保障工作,力行开源节流,收支平衡。
第十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费用突破预算数额较大则应当由会长提议,办事处主任同意,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协会会长审批、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应当合规合据,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有关津贴、补助等费用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实行考勤制度,每月根据秘书长审核确认的考勤记录,由财务部据实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榆政财行发〔2015〕109号)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财务部要依照会计制度按时结账、对账,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表,报送协会会长及办事处主任审核。每年年终,财务部要按时编写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协会会长和办事处主任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每年一次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理事会审议监督;理事会在每届换届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做本届理事会财务状况报告,由会员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 协会办公室每年应根据科协及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做好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离任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并向本届理事会做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在财务部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