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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6-09-15 15:00 作者:小编来源:网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活动及维持本会正常运行的费用。

第三条 会费管理坚持自愿入会、标准明确、统一收取、合理使用、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会费,不得擅自提高、降低会费标准,不得在会费标准以外向会员收取其他名目的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会员类别

会费标准

理事长单位

每年30,000

理事单位

每年5,000

一般单位会员

每年1,000

个人会员

每年300

 

第六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须召开会员大会审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不得采用会员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应当将有关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是指已经取得本会单位相应会员资格的单位。个人会员担任会长、副会长或者理事,其所在单位未取得单位会员资格的,不按照单位会员标准缴纳会费。单位会员指定的代表不另行缴纳个人会费;其另行申请并取得个人会员资格的除外。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也可以自愿一次缴纳两个年度的会费。

第九条 会员应当在每年825日前缴纳当年度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当自入会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类别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自下一年度起按照新的类别缴纳会费;自愿补缴当年度差额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会费应当缴入本会银行账户,由本会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任何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代收、存放、截留会费。本会收取会费,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并建立会费缴纳台账。

第十二条 会员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经营严重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可以在缴费期限届满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缓缴申请,由秘书长审核并报会长批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缓缴不改变会费标准,也不免除缴费义务。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会员联络、走访、服务和合法权益维护;

(二)人才交流、座谈联谊、考察调研、咨询论证及项目对接活动;

(三)人才信息服务、会员宣传推介、成果展示以及协会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建设;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及本会其他业务活动;

(五)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日常运行的必要支出;

(六)符合本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四条 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用于与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违规补贴、违规接待、高风险投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支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会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本会法定账簿,实行单独核算、年度预算和财务审批制度,不得设立账外账或者小金库

第十六条 会费支出应当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任何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挪用会费。

第十七条 本会应当每年至少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财务和审计监督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按照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欠费和退费

第十九条 会员未按期缴纳会费的,由秘书处予以提醒。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的,依照本会章程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会籍注销手续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主动退会、自动退会或者被除名的,已缴纳会费原则上不予退还。因重复收取、错误收取或者入会申请未获批准而收取的,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