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榆林市英才交流第一条 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坚持自愿入会、服务为本、权利义务对等、统一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理事会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会员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日常联络、服务、会籍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会员类别和条件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个人会员,应当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榆林工作、生活或者创业的人才;
(二)榆林籍在外发展的人才;
(三)关心、支持榆林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六条 申请个人会员,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五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五)取得专利、重要科研成果或者创新成果;
(六)担任规模以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工匠、驼城英才等荣誉;
(八)经两名以上会员推荐,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成就或者影响。
第七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三)近五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五)重视人才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发展。
第八条 对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成就和较高声望,或者长期关心支持榆林发展并为本会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本会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称号由会长、副会长提名或者3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荣誉会员为荣誉称号,不属于本会正式会员类别,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承担缴纳会费义务,不计入会员总数和会员大会法定出席人数;可以应邀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以个人会员身份任职的,其所在单位不因其本人任职而自动取得单位会员资格。有关单位拟成为单位会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另行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个人会员,应当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提交入会申请表、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并确定1名会员代表和1名日常联络人。会员代表和日常联络人可以由同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核实有关情况。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会依照理事会决定发给个人会员证或者单位会员证书,并将会员信息纳入会员档案。会员应当按照《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缴纳会费。荣誉会员称号获得者,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入会审批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章程和工作实际,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人才政策、行业动态和活动信息;
(二)组织论坛、沙龙、考察、培训和交流活动;
(三)搭建会员与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项目对接与资源协作平台;
(四)宣传推介优秀会员及其成果;
(五)协助符合条件的会员申报人才项目、荣誉称号和有关政策支持;
(六)收集会员意见和需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每名个人会员和每个单位会员各享有1票表决权。单位会员的权利由其确定的会员代表行使。单位会员变更会员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会。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告知本人或者本单位重要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会员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签订协议、收取费用或者对外作出承诺,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缴纳、缓缴、使用、监督以及退费,按照《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以个人会员身份任职的,按照个人会员标准缴纳会费,其所在单位未取得单位会员资格的,不按照单位会员标准缴纳会费。单位会员指定的会员代表不另行缴纳个人会费;其另行申请并取得个人会员资格的除外。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会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联系和服务机制,及时了解会员意见和需求,组织会员参加本会活动,不断改进会员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以根据会员参加活动、履行义务、服务社会和支持协会工作的情况,对表现突出的会员和单位会员进行表扬、宣传或者推荐。
第二十三条 会员工作单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秘书处。单位会员变更名称、住所、会员代表或者日常联络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和电子信息库,记录会员基本信息、入会材料、会费缴纳、参加活动及会籍处理等情况。本会应当依法保护会员个人信息,未经会员同意,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
第七章 退会、会籍终止和除名
第二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者单位会员证书。秘书处应当及时办理会籍注销手续。已缴纳会费的处理,按照《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者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依照本会章程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核实后办理会籍注销手续,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个人会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单位会员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终止的,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内部管理制度;
(二)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重损害本会声誉或者合法权益;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保留会员资格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当予以除名的严重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会员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事实和理由,并听取会员陈述和申辩。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复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会章程和《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