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英文名称:Yulin Talent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YT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心支持下,由榆林社会各界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经榆林市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会宗旨是:凝聚英才、汇智聚力、服务人才、助力发展。团结联络榆林籍及在榆工作的各领域人才和关心支持榆林发展的各界人士,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增进乡情友谊,促进信息互通与资源对接,为榆林经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献智出力。
第四条 本协会在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榆林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榆林市行政审批局和榆林市民政局监督管理的同时,接受陕西省英才委陕北(榆林)办事处在英才联络、人才交流、智力服务和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指导与支持。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榆商大厦B座28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联络服务。建立和维护各类人才联络网络,链接榆林本土及在外优秀人才,吸纳在榆工作生活的各类人才,了解人才需求,做好日常联络与服务工作。
(二)交流互动。组织人才开展座谈联谊、经验分享、考察参观等活动,促进人才之间及人才与家乡之间的沟通交流。
(三)信息桥梁。收集、整理人才所在行业和领域的发展信息,向榆林有关方面传递,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促进人才与企业的项目对接与资源协作。
(四)建言献策。围绕榆林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组织人才开展调研讨论,形成意见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五)招才引智。宣传家乡发展政策和产业需求,开展产才对接活动,促成在外人才的技术、项目、资金与榆林本土企业合作落地。
(六)协助配合。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人才政策宣传、引才信息发布等工作,为人才提供政策解读、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服务。
(七)文化联谊。通过会刊、协会网站及各类活动,传播榆林文化,维系乡情纽带,营造关心家乡、支持家乡的良好氛围。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